2012年10月3日星期三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三:少数服从多数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三

少数服从多数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既体现了众生平等原则,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个别人的独裁和少数人的专制,使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并使多数人的意志在公共事务中,得到尊重和实现。


前面论述了民主的黄金内涵是“主权在民”的意思,即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对于自己国家的公共事务(包括内政、外交全方位)拥有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人民是万事万物的立法者、管理者和审判者,离开人民的同意和许可,一切有关公共事务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但是,我们知道“人民”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应该是一个国家内所有国民的总称(在这个问题上,我和共产党的认识是不同的,共产党把国民人为地划分为两大块:一块被称之为“敌人”,另一块才叫“人民”,至于谁是“敌人”、谁是“人民”,其尺度则完全由这个党说了算。比如说刘少奇,一会儿属于“人民”,一会儿又归类于“叛徒、内奸、工贼”,一会儿又属于“人民”了;张志新也一会儿被这个党作为“敌人”处死,时间不长,又被说成是“党和人民的好女儿”了……),这也意味着当我们说“人民”时,它实际上包含着千千万万的国家公民,正像我们在说“人”这个概念时,实际包含着古今中外所有的人。
既然“人民”是由千千万万的具体个人组成的,而每一个正常人都是具有独立的思维和意志的,这些思维和意志由于各自所处的环境不同、各自的利害关系不一样,因而在对同一事物的思维判断和意志趋向上就很难出现100%的一致。在此情况下,人民又该怎样行使自己的主权呢?举例而言,今年(2005)五月,在是否批准欧盟宪法条约这个重大问题上,欧洲各国的内部意见是很不一样的,拿法国来说吧,一部分国民认为一个统一的欧洲会减少内耗,会提升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因此主张说“Yes,而另一部分国民则认为一个统一的欧洲会降低法兰西人的优越性,会使法国相对丰富的资源被分享,并降低法国人的生活质量,因而主张说“NO”。面对如此分歧是批准还是不批准呢?法国采取了最民主的“全民公决”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让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既就是极力鼓动国民说“Yes”的总统希拉克也只有普通一票的权利,结果多数国民在公决中投了反对票,欧洲宪法条约也就只好接受多数法国人的这一决定了。
这便是有关“民主”的第三个黄金法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人民在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行使主权时,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最终结果的。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处于“少数”中的个人,还是处于“多数”中的个人,都得到了充分表达个人意志的机会,即每个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都是不受愚弄、威胁和强制的,都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作出的,而且根据“众生平等”原则,大家的票值是一样的。象法国全民公决中,希拉克不能因为自己是总统,就可以多投十票或宣布自己的一票顶一百票或一万票。公交车司机也不会因为自己的平民身份就认为自己所投的票值就比总统希拉克的票值贬值一百倍或一万倍。从法律地位上讲,大家是平等的,是一等一的关系。所以尽管贵为总统的希拉克十分希望国民们跟他一样投赞成票,但好在崇尚自由的法兰西人都有属于自己主宰的头脑和意志,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没有迎合总统那眼巴巴的欲望,多数人投了反对票。在此情况下,处于少数派的希拉克虽然满怀惆怅,却也只好服从多数人的决定了。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既体现了众生平等原则,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个别人的独裁和少数人的专制,使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并使多数人的意志在公共事务中,得到尊重和实现。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