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五):
公平竞选
正因为民主竞选具有前述的四个特征(即自愿性、公开性、公平性、可选择性),才使人民主权原则从理论层面进入到现实具体的可操作层面,才使“执政官”及国家政权的建立具有了合法性与公意性的基础,民主制度也才最终彰显出其灿烂的光辉。
由此可见,一些具有人本关怀倾向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曾注意到了民主选举的重要性。熊彼特等人更是把它上升到了“民主的本质”的高度,其原因正在于通过公平竞选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执政官”的归属。这个公平选举的过程也就是人民自愿授权的过程,它既尊重了民意、体现了民意,也使“执政官”的统治获得了名正言顺的人心基础,这就是民主选举的真谛所在,这也是当今最极权、最专制的政党及其头面人物也不敢象希特勒那样公开诋毁民主,也是独裁如萨达姆之流也要搞搞形式主义选举的奥秘所在。
我在前面讲了民主的黄金内涵就是“主权在民”的意思,即人民在有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问题上(包括内政、外交等)拥有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而人民在行使主权时,将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存在的分歧。但无论是“主权在民”法则,还是“少数服从多数”法则,其实都是纯粹的真理性认识,如何从操作层面将上述的真理性认识落实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去,如何从实践中保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才是民主的关键!
而在得出有关答案之前,我们必须明白这样一个常识:即人民成立国家、组织政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个人的力量无法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事情(如国防、大型水利工程、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相互纠纷等),同时利用政府在组织资源方面的优势设法增加人民的幸福和福利。但是国家和政府并不能自行完成这一职能,而是要由具体的人(如执政官)来执行这些职能。而人民又是一个群体性概念,它是由许许多多的个人组成的,让每个人都去充当国家执政官(本节所谓“执政官”泛指一切重要公职如总统、议员、省长、县长等)在理论上好听(能够反映人民主权原则),但在实践上却是行不通的;如果象帝王天子那样以当然的、永远的国家执政官自居,其结果,国家将会变成帝王天子的后花园,广大人民不仅会失去主权,而且会沦落为帝王天子的奴隶和工具,从而背离人民成立国家、组织政府的正义目的。
那么,在“生养遍地”的人民当中,该以怎样的方式产生“执政官”,使其既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又能保证该执政官代表国家和政府忠实地履行自己对于民众的职能和责任呢?聪明的人类在否定了君主专制模式的合理性后,给出的唯一正确答案就是:民主选举!
我们知道“人人生而平等”原则是指人们在人格、尊严和机会上应该是平等的,而不是指人们在智能、体能、道德修养等方面是完全一样的。实际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不同的人在智能、体能和道德操守等方面的表现是有差别的——有的人可能会聪明一些,有的人会笨一些;有的人体魄健野、有的人可能会病弱一些;有的人道德修养好、有的人可能就会表现得差一些…… 那么,在这千差万别的芸芸众生中,到底该由谁来出任“执政官”这一重要角色呢?前面说了这唯一的答案就是选举。即通过选举使那个大多数人看来最智慧、道德修养高、身体健康、热心公共福利的人出任“执政官”来为自己服务、为人民服务!
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选举是有陷阱的。自希特勒时代结束以来,敢于公开敌视民主的声音几乎没有了,民主的力量是如此的强大,以至于许许多多的专制强权国家如前苏联东欧国家、中国、朝鲜、古巴等国都在大喊特喊自己的国家最民主。就连一些公认的独裁者如金正日、萨达姆、卡斯特罗之流为了给自己的政权披上合法性的外衣,也会操纵国民大玩“选举”游戏。如2002年伊拉克搞了所谓总统大选,选举结果是萨达姆以100%的得票率再次当选为伊拉克共和国总统。而中国国家元首的换届选举,唯一候选人也总是以高得票率通过!我在这里并不想讨论萨达姆或中国国家元首的个人素质如何,我只是想指出,这种萨达姆式的“选举”实在是对民主的亵渎,是对人民的犯罪。因为在这种所谓的“选举”中,不仅候选人是唯一的,而且是由强权政治集团内部力量一手操纵完成的,这种选举不过是独裁者及其强权集团为了继续对人民施行专制统治而玩弄的政治把戏而已。这种选举当然是一个危险的陷阱,人民通过这种被强加的形式主义选举实际上把自己推向了受强权集团压迫和奴役的境地。因而,萨达姆式的选举绝不可能是人民的福音,萨达姆式的执政官也不可能去“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这种选举,其结果——用哈耶克的话说就是“只能使最坏者当政”!
真正的公平的选举必须是竞选。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无论是熊彼特、戴蒙德还是亨廷顿都特别强调竞选的重要性,如亨廷顿在《第三波》一书中就十分重视“竞选”的重要意义,认为“民主的本质就是竞选”。那么为什么只有竞选才能表现出民主的本质?为什么只有竞选才能选举出人民所真心实意拥戴的“执政官”呢?这是由竞选制度的如下几个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自愿性。
在竞选性的民主选举中,选民和候选人都具有自主意志性,即选民选谁不选谁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不存在任何的高压和胁迫,这和专制强权下的形式主义选举是有本质区别的。如共产党国家常常用举手表决的形式来进行“选举“,在众目睽睽之下不举手的人常会以“这人在政治上是靠不住的”为由而遭遇“秋后算账”的命运,因而大多数人会从自己的厉害得失去考量而违心地“选”出自己可能并不想选出的人。
“自愿性”原则不仅对于选民来说非常重要,而且对于候选人来说同样重要。在竞选制度中,所有的候选人对于自己所角逐的“执政官”一职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非常明确的,所有候选人都明白自己一旦当选将面临着什么样的责任和挑战。但是对于这些候选人来说,他们都是公开、主动、自愿地向选民要求去承担那份责任和挑战的。人民相信,只有那些自愿要求去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候选人才有可能为大众提供充分到位的服务。一个人虽然具有过人才干,但如果对“执政官”的角色缺乏兴趣和热情,很难想象他会将“执政官”的工作干得有声有色,所以“自愿”为选民提供服务对于民主选举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在一些非民主国家,譬如中国,一些非常重要的公职如“人民代表”就会被当局安排给一些自己既不想做也会做不好的人去做。《南方周末》2005年11月24日的一篇专题报道里曾提到199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浙江某学校老师李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便说过这样一段话:“我是个教生物的老师,冷不丁当上全国人大代表,象在做梦一样,本想就是去开开会,没想到还要提议案,讨论时还得发言……大家都发言了,咱也得说两句啊,后来勉强说了执法难的问题。”从李莉的这段很坦率的谈话里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李莉在当上全国人大代表以前根本不知道自己会去承担这个角色
,从主观上讲她没有做人民代表的故意性和主动性,这就必然导致——第二,无法有效履行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甚至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责任及其工作的严肃性和神圣性是一点也不知道的。在此情况下,又怎能指望李莉为其所代表的选区及其身后的四十多万选民提供充分到位的服务呢?正如李莉自己所说的那样“大家都发言了,咱也得说两句啊,后来勉强说了执法难的问题”……
其实在中国,普遍存在的形式主义选举其导致的终极结果便是选民与当选人之间的脱节以及当选后的无能和不负责任。1998年元月,我在竞选南郑县人民代表前曾作了一个民意调查,我所在的八一三厂选区共有男女代表各一人,当我在调查卷中问到“你知道本选区上一届选举的人大代表的姓名吗?”结果在回收的117份有效调查卷中,只有3人知道两个代表的名字,另有一人只知道其中一个男代表的名字,不知道姓名的选民比例竟然高达96.6%!中国社会现存的这种可笑、可悲而又可耻的政治生态难道还要这样无限期地维持下去吗?有识之士还不赶紧站出来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政治情势而奋斗吗?
朋友们,努力呵!
第二,公开性。
我们知道,一切非民主国家的政治运作都是在黑箱中进行的,都是缺乏透明度的(也因此,具有民主、人道意识的伟大改革家戈尔巴乔夫先生才大力强调公开性、透明度的重要性),自然这类国家的所谓选举也是在幕后运作的,绝大部分选民根本不了解候选人的政见、个人成就及道德修养,人民只是盲目地在选票上画圈而已。
但在竞选民主中,所有候选人都将积极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自己的政见、人品、学识及成就等等。与此同时,各候选人为了赢得大选,还将调动一切力量去寻找其他候选人的弱点、缺点并加以攻击,从而使民众相信惟有自己才有资格当选(如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中,当克里大力宣传自己在越战中多么勇敢时,布什就寻找到克里当年越战时的战友出来证明说克里是在吹牛,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而在反对党、舆论媒体等方方面面制约力量的监督下,所有候选人都将全方位地曝光在民众的视野里,广大选民将根据对各位候选人诸多情报信息的综合考量,来选取最有可能为自己提供优质服务的“执政官”。在此“公开性”的阳光照耀下,有问题的候选人,哪怕是私生活方面的作风问题,都会严重影响自己的政治前程。因而在民主国家,有志于服务大众的人不仅要头脑发达、博学多识,而且还应是公众的道德楷模,只有真正的德才兼备型人物才会一路阳光地奔向权力的金字塔顶。
第三,公平性。
圣雄甘地曾说:“我所理解的民主是:在这一制度中,最弱者应当有与最强者一样的机会。”甘地在这里正是强调了民主的公平性特征,即不论穷人富人、不论阶级属性和社会地位、不论文化知识水平如何,都有公平的机会去获取“执政官”的角色。
秦晖先生在自己的文章中曾谈到这样一件事:
说沙俄时代的警察民粹派攻击西欧的民主自由是虚伪的,说什么西方“统治机关是选举的,但选出来的都是富人,富人管事情很不公平,他们欺压穷人。而俄国的统治机关不是选举的,一切都由专制沙皇来管,沙皇对一切人都是公道的,不论对穷人和富人都一样。”面对如此胡言乱语,列宁批评说:“这种话完全是撒谎,哪一个俄国人都知道,俄国统治的‘公道’是怎么回事……可是在欧洲其它一切国家里,工厂的工人和种田的雇农也都能参加国会,他们在全体人民面前,自由地讲工人的贫苦生活,号召工人团结起来,争取过比较好的生活。谁也不敢禁止人民代表讲这种话,没有一个警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见《问题与主义》147-148页)。
列宁所讲的“工厂的工人和种田的雇农也都能参加国会”的现象正是公平竞选的表现,这也正是马克思去世之后,伯恩斯坦等人放弃暴力革命,主张走议会道路(所谓“修正主义道路”)的原因。这还是“劈木条者”林肯能够当选美国总统的原因。可是我这个生活在共产党控制下的中国公民却因为参加竞选人民代表活动在1998年7月被有关当局逮捕并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是多么令人感到悲哀的事!说心里话,我对列宁所讲的“没有一个警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的那种政治生活是十分向往的。遗憾的是别国人民在100多年前的十九世纪就已享有的民主自由生活,我们中国人在进入21世纪后还没有享受到,我和我的许多朋友都因为去争取这种生活而受到共产主义政治警察一而再、再而三的逮捕判刑,这不能不说是我们中国人的巨大悲剧!
第四,可选择性。
没有人会相信萨达姆式的选举是真正的民主选举,既就是他以100%的得票率当选“执政官”角色,也没有人会相信这能体现真正的民意。因为候选人是唯一的,人民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因为这样的选举完全操纵在当局手中,因而选不选都是那么回事。既就是人民没有那么高的投票率,独裁者也没有那么高的得票率,有关方面也会制造出一些宏大的“数字工程”。
但民主选举的最大特点恰恰在于它的竞争性。候选人不是由某一个政治集团垄断性提出,他不是唯一的,而是各个人民团体、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而有志于为民众服务的自由公民也可以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与到竞选中去。这样,博取“执政官”角色的候选人至少就会有两位,而人民便会因此而获得“挑选”的机会。由于选举是公开的
、透明的、公平的,候选人对于自己的一切也没有什么可以隐瞒的,经过比较,选民多数满意的那个幸运者就会被人民推上“执政官”的地位。
就拿2005年7月国民党的党主席选举来说,它虽然是一个政治团体的内部选举,但这个内部选举却完全是一次真正公平的民主选举。两个候选人一个是台北市长马英九,一个是立法院长王金平,均颇有政绩。按照国民党高层的意思是希望王金平当选,因为在投票时35个中常委中,至少有25个常委将票投给了王金平,连原党主席连战及其女儿也将自己的一票投给了王金平。若按传统的产生接班人的方式,走上层路线的王金平必当选无疑,但改革后的国民党,本次党主席选举却完全采用全体党员直接投票的“全民公决”的方式进行,党主席、中常委的票值与普通市民党员的票值完全一样。这样,在女性和中青年党员中拥有良好人气的台北市长马英九便以73%的得票率击败王金平而当选新一届中国国民党的党主席。从某种意义上讲,本次大选也许就是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竞选的预演,但愿认同一个中国原则的马英九先生能在2008年的“中华民国总统”大选中一举登上“执政官”的庄严宝鼎。
正因为民主竞选具有前述的四个特征(即自愿性、公开性、公平性、可选择性),才使人民主权原则从理论层面进入到现实具体的可操作层面,才使“执政官”及国家政权的建立具有了合法性与公意性的基础,民主制度也才最终彰显出其灿烂的光辉。
阿克顿勋爵在评论古雅典的梭伦改革时指出:
“它开启了这样一种观念:每个人都有选举的权利,因为它的财产、家庭和生命,全靠当选者的正直和智慧来维系。这个观念彻底颠覆了人类的权力观:一切政治权力皆依赖于道德的力量,基于同意的统治取代了基于强制的统治……梭伦使得每个公民都成为自身利益的保护者,从而为国家注入了民主的要素。”(见《自由与权力》35页)
而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也明确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秦晖先生在论述中国古代的科举官僚制度时同样明确指出:
“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民主政治中的选举是解决统治合法性的。”“民主意义何在?就在于它确立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之授权这一原则,从而较好的解决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均见《问题与主义》P406)
由此可见,一些具有人本关怀倾向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曾注意到了民主选举的重要性。熊彼特等人更是把它上升到了“民主的本质”的高度,其原因正在于通过公平竞选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执政官”的归属。这个公平选举的过程也就是人民自愿授权的过程,它既尊重了民意、体现了民意,也使“执政官”的统治获得了名正言顺的人心基础,这就是民主选举的真谛所在,这也是当今最极权、最专制的政党及其头面人物也不敢象希特勒那样公开诋毁民主,也是独裁如萨达姆之流也要搞搞形式主义选举的奥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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