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日星期三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七):代议民主制度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七):

代议民主制度
   
我在这里强调了代议制的重要性,但并不是要将“全民公决”式的直接民主一棍子打死。“全民公决”是主权在民的表现,它从操作层面保证人民在有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方面拥有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因此在总统选举、国体变更等等重大问题上还是应该使用“全民公决”方式来反映人民的意志选择



代议民主制是相对于直接民主制而言的。而直接民主制的最显著特征是“全民公决”。
从民主法则的黄金内涵而言,直接民主制最能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在人类历史上,当君主专制制度因其反人道、反人民而遭人民唾弃时,人民恰恰选择了能够体现人民尊严的直接民主制度,古雅典城邦便是实行直接民主制的最典型例证。那么古雅典城邦又是怎样进行民主运作的呢?
根据希罗多德的历史记载,在直接民主最辉煌的伯里克利时代(B.C.443_429),全体雅典城邦公民(约5万人)都将参加城邦公民大会,公民大会作为城邦最高权力机关每九天召开一次,会前五天公布要讨论的问题,公民大会选举一切高级官员和公职人员,听取他们的工作报告,公布各种决议,决定一切大事,制订法律,决定和战、建交等等大事。
可以说,这便是雅典城邦直接民主制的主要内容,它确实体现了“城邦公民人人平等”的法则,尤其体现了“人民主权”法则。任何试图欺压人民的野心家在这个时代都会被城邦公民以“陶片放逐法”驱逐出境外(流放十年)。人民公意至高无上,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人类恢复了上帝所造之物的本来面目和尊严——雅典民主制的光辉正好体现在这里。
但是,明眼人一眼就会看出这种民主制的严重缺陷:每九天就要召开一次的公民大会将会耗费城邦公民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当然,雅典城邦民主制是以大量存在的奴隶劳动为前提的(共有约35万奴隶),如果失去奴隶劳动,雅典城邦的公民大会制度恐怕难以维持下去,因为多数公民恐怕因忙于生计而无法抽出大量时间去参加每九天就要召开一次的会议。更重要的是,事无巨细都由公民大会简单多数表决,其结论的可靠性和科学性恐怕都是值得怀疑的。阿克顿曾批评这种直接民主制说:“他们(雅典人)试图通过广场上的辩论去指挥战争,因而毁掉了自己的城邦。”阿克顿的批评显然是有道理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应该由群众直接说了算,如象如何打仗、如何建设道路等问题就不能简单地取决于民意,恐怕更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少数精英人物来决定,人民在这类问题上应该拥有的决定权是究竟打不打这个仗、若打应该由谁去指挥?究竟修不修这条路、若修究竟应该由谁去承建?而不是由未经专业训练的大多数“外行”去具体讨论如何打仗、如何修路。雅典城邦也正是由于人民放任了自己的这种权力,结果时间不长就走向毁灭。
更何况,雅典城邦直接民主制的另一个前提是“小国寡民”。雅典国家实有人口35万,但其中享有公民权的城邦居民约有5万人,既就是对于居住在同一个城市的五万居民来说,每九天召开一次五万人大会作“全民公决”恐怕都会有许多实际困难不好克服如交通、会场、饭食、时间等。如果人口再多一些、面积再大一些的国家如英国、法国也实行这样的直接民主制,恐怕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了。
那么,进行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既保证人民行使主权、又避免直接民主制那样频繁而又大规模地兴师动众、劳民伤财并有可能使最终结果事与愿违呢?迄今为止,人类经验给出的最佳答案便是建立代议制度。
所谓代议制度就是确立人民代表(民意代表、议员等)代表人民讨论公共事务的制度。既然直接民主制具有兴师动众、劳民伤财的弱点,而且大多数“外行”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那么就在一定的选区和选民中挑选出德才兼备、既愿为选民提供服务又能为选民信任的专职民意代表组成议会并授权他们去讨论决定有关国家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如立法、外交、税种税率等),这样既能够保证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又能够为人民节省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可以提高议会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从而能够保证国家政权能够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规定每州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院,每三万选民就可以选举一名众议员组成众议院,参众两院组成国会构成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从事立法议事活动。
现代国家绝大部分都确立了代议制度,连共产党国家都抄袭了这种形式,可见代议制的合理性与生命力,但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人民代表或议会议员作为重要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通过竞选产生(参见黄金法则五)。只有通过竞选,人民才能了解参选人员的道德修养、知识水平及思想倾向,才能选择出能够真正代表自己说话的人民代表。一切非竞选产生的所谓人民代表都是对人民的蔑视和侮辱(就像所有共产党国家的民意代表都是由强权集团内部操纵完成的一样),这种人民代表不仅难以发出代表人民利益的声音,甚至在强权集团损害人民利益时会诺诺连声,充当为虎作伥的工具(如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2002年与2004年就批准了中俄有关边界问题的最后议定书,从而使前沙俄时代强加给中国的若干不平等条约被合法化,最终导致沙俄时代对中国15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的掠夺也被中共合法化……想起来真是令人疾首痛心!!!),这种人民代表只能增加专制政权的欺骗性,因而他们的立法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人民代表作为立法机关的民意代表应该是专职的,不应该再担任除立法机关以外的国家公务。人民代表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倾听选区内人民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并就全国性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作相关的考察和研究。最后进行相关立法,同时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因为立法工作是受人民委托,应该体现的是人民意志和人民主权,因而具有特别的神圣性。由于人民代表的工作是严肃而繁重的,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行政公务或司法公务,从而影响自己的立法效能。
但人民代表之所以不应再承担立法机关以外的国家公务,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其本质工作的严肃性和神圣性,而是保障民主、防止专制的需要。根据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权力具有为恶的冲动,权力越大、作恶的冲动越强。如果某人拥有绝对的不受制约或难以制约的权力的话,那么,他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为善还是为恶将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道德修养。在此情况下,人民将会丧权殆尽、受祸无穷。正因此,洛克们才开出“分权”药方、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人民代表之所以不应再承担行政工作或司法工作,正是出于分权制衡的需要。如果人民代表作为立法者再同时承担行政或司法公务,那么在立法时,他就很可能会从自己及私人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去制定游戏规则——由自己“说了算”;而在行政执法时又由自己“做了算”。这种“议行合一”体制将会使行政权与立法权集中于一体,其结果立法工作既不能反映民意,执法活动也不能带来民利,甚至与民争利、与民抢利,人民丢掉了主权,民主也跟着完蛋。如果你不信,只要看看共产主义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你就会明白我的上述言论所揭示的只不过是经验性的真像罢了(共产党自在中国大陆建立政权后,从表面形式看,也采用了代议制,但各级人民代表既不由民主竞选产生,而且大部分人民代表还同时承担着党政机关公务,其结果是所谓“人民代表”沦落为党政大员的兼职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也沦落为党政集团操控下的盖章机构了。更何况所有国家机关都要面对一个超越一切的太上皇——共产党的领导。在共产党强权集团操控一切的情况下,人民又能到哪里去行使主权呢?人民又能去到哪里享受民主呢?!)。
当然,我在这里强调了代议制的重要性,但并不是要将“全民公决”式的直接民主一棍子打死。“全民公决”是主权在民的表现,它从操作层面保证人民在有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方面拥有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因此在总统选举、国体变更等等重大问题上还是应该使用“全民公决”方式来反映人民的意志选择,象本年度(2005)的伊拉克大选、法国有关欧盟宪法的公投,2004年美国加州罢免州长,现今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都采用了“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决定最终结果。尽管同样兴师动众、劳民伤财,但因为这些问题严重关系到国民或选民的重大利益,因而民众在这些问题上行使最高决定权显然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因而当我们强调代议制的合理性与重要性时应重点突出“议”,即在“议事”方面施行授权代理制,强调的是代议制度在国家立法领域的卓越功效,防止事无大小都采用劳民伤财的“全民公决,而不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都全部使用代议制、全部抛弃“全民公决”式的直接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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