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刘晓波就是逮捕《零八宪章》!
——就刘晓波先生被捕事件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紧急呼吁!
中国公民 赵常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宪法》第41条更是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在此《宪法》指导下,哪怕刘晓波先生参与起草的《零八宪章》中确实有对国家和国家机关的批评,那也只是行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一项公民权利而已,谈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呢?更何况,我在前面早就说过,包括刘晓波先生在内的由8000中国公民参与联署的《零八宪章》其目的就是呼吁执政党和中国政府正视中国社会危机四伏的现实,呼吁执政党和中国政府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早日启动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以期早日建成一个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实现国人百余年来锲而不舍的追求和梦想!”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参与起草《零八宪章》的刘晓波先生不仅不是国家和民族的罪人,反而是一个非常优秀和光荣的中国公民!正因此,笔者第四次重申北京地方当局赶快释放刘晓波先生,还刘晓波先生以一个国家公民的全部合法权利!
(本文首发于《民主中国》2009.7.1.)
中共中央:
惊悉北京市地方当局在中国共产党诞生88周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60周年的前夕,悍然于6月23日将已失去自由半年多时间的著名学者刘晓波先生加以正式逮捕,并冠之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笔者感到特别的震惊,这使全世界再次见证了中国社会“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的现实!笔者认为逮捕刘晓波就是逮捕《零八宪章》,逮捕《零八宪章》便是对8000中国联署人及其背后数万乃至数亿中国公民的漠视和蔑视,在此情况下,基于中国公民的道德良知和正义立场,笔者不得不就北京地方当局的这一重大的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事件向中共中央作出如下紧急呼吁:
第一,北京地方当局指控刘晓波的罪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主要罪证便是刘晓波参与起草了《零八宪章》。不错,刘晓波 先生是《零八宪章》众多参与者之一,但是与所有已签名认可《零八宪章》的8000中国公民一样,刘晓波参与起草的《零八宪章》根本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恰恰相反,《零八宪章》及其起草人、连署人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建设我们的国家政权,是在总结近现代中国前进历程中的无数悲剧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理性的提出了六项“基本理念”(即“自由、人权、平等、共和、民主、宪政”)和十九条“基本主张”,其核心价值只有四个字,那就是“民主”和“人权”。笔者没有忘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2006年4月在耶鲁大学面对全世界的演讲,他说:“我是一个唯物主义者,我认为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我也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笔者也没有忘记共和国总理温家宝先生在2007年3月16日 回答法国《世界报》记者提问时关于“普世价值”的演讲,他说:“社会主义与民主、法治不是相背离的,也就是说不是相互矛盾的,我说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既然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们都先后在不同场合的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民主价值观”,表达了民主改革的意向,而《零八宪章》只是更系统、更具体地阐明了这种民主价值观和普世价值观,如果因此,北京地方当局便将参与起草《宪章》的刘晓波 先生逮捕入狱,认为刘晓波以宣扬民主和普世价值观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话,那么北京地方当局是否也应该将宣扬民主和普世价值观的共和国主席和共和国总理以同样的罪名逮捕入狱呢?如果北京地方当局认为中共领袖们倡议“民主”和“普世价值”是正确的话(当然是正确的!),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应该同样宣布刘晓波 先生是无罪的,并以国家和政府的名义向刘晓波 先生致以深深的歉意和崇高的敬意——这是笔者的第一条紧急呼吁!
第二,《世界人权宣言》虽然是中华民国政府参与起草并签署的国际性文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显然是尊重和肯定这一伟大的国际性文献的。2008年12月,中国人权研究会在北京举行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座谈会时,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 先生在致人权研究会的信中说:“联合国在60年前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表达了世界各国人民对推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共同愿望,对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正因此,中国政府才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的两个国际性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也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念的重要原则庄严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而《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九条均明确载明“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这是什么意思呢?说穿了,一句话,便是国家公民具有“言论自由权”。既然中国共产党的领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充分肯定和尊重《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两个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的人权保护原则,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自然也应该受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保护,现在,刘晓波先生却因参与起草《零八宪章》、行使《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却遭到北京地方当局的逮捕,这难到不是对共产党领袖和中国政府的严重挑战吗?我们认为北京地方当局以言治罪刘晓波先生的行为是非常荒谬的,这不仅是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蔑视,也是对共产党领袖和中国政府的蔑视,也因此,笔者强烈要求北京地方当局幡然醒悟、痛改前非,尽快归还刘晓波先生以国家公民的一切合法权利。
第三,撇开《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不谈,我们自己制定的最高大法总是应该不打折扣的执行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大公民权利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出来的共和国最高大法的严肃规定,既然最高大法规定了人民的言论自由权,那么刘晓波先生在以法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的时候,就不应该受到北京地方当局的无理惩罚,这种惩罚不仅是非常违宪的,而且是非常危险的。也因此,笔者强烈要求北京地方当局赶快进行自我纠错,还刘晓波先生作为国家公民的一切合法权利,更何况——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41条更是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在此《宪法》指导下,哪怕刘晓波先生参与起草的《零八宪章》中确实有对国家和国家机关的批评,那也只是行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一项公民权利而已,谈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呢?更何况,我在前面早就说过,包括刘晓波先生在内的由8000中国公民参与联署的《零八宪章》其目的就是呼吁执政党和中国政府正视中国社会危机四伏的现实,呼吁执政党和中国政府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早日启动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以期早日建成一个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实现国人百余年来锲而不舍的追求和梦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参与起草《零八宪章》的刘晓波先生不仅不是国家和民族的罪人,反而是一个非常优秀和光荣的中国公民!正因此,笔者第四次重申北京地方当局赶快释放刘晓波先生,还刘晓波先生以一个国家公民的全部合法权利!
中共中央, 笔者高度认同贵党十三大所提出的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之目标,也同样认同贵党领袖所提出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构想。笔者认为参与起草《零八宪章》的刘晓波先生及所有支持和认同《零八宪章》的中国公民都没有偏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向,甚至笔者认为《零八宪章》更好地代表了中国社会前进的方向,代表了人类文明前进的方向。正因此,笔者提请中共中央在建国60周年到来之际,能够高瞻远瞩、顺乎民意民心,妥善解决北京地方当局对刘晓波 先生的人权迫害,早日责令北京地方当局及时纠错,还刘晓波 先生以国家公民的全部权利和自由,并团结朝野一切力量适时启动以《零八宪章》为基础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共同推动一个伟大的、民主、自由、宪政的“新中国”的到来,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贵党及其领袖们也自然幸甚至哉!
子规半夜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
笔者期望着、等待着……!
人民也在期望着、等待着……!
中国公民:赵常青
20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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