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2002.8月的《民主论坛》,原标题是:《不要再这样做了!》
谁说“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
——致黑龙江省阿城市市长先生的一封信
“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
尊敬的阿城市市长阁下:
前不久我因事去了阁下领导的阿城市一趟,虽因时间匆忙,未能对贵市市政建设作详细考察,但总的印象还是不错的。就如同美丽的哈尔滨给我留下了美丽的外观印象一样,阿城市的小巧玲珑,也在我的心中留下了永久的记忆。这当然有阁下辛勤操劳之功。我想,阿城市的数万市民,肯定会对您的辛勤劳苦表示衷心的感谢的。
但是,作为外省籍的中国公民,我必须将自己观察到的最大的“不愉快”告诉阁下。我认为这种不愉快,从性质上讲是非常严重的。出于对阁下的尊重、出于对阁下政治前途的爱护和关心(也许此处用词不当,请勿见笑),也出于一个中国公民的公民荣誉感和责任感,我觉得我必须将这份“不愉快”告诉给您,事情是这样的——
“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
市长阁下,坦率地说,看到这行醒目的文字时,我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眼睛告诉我,一切都是真实的。而这道真实的“风景”,却让我的心里特别地不舒服起来。因为,它使我联想到了老中国租界公园入口处“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侮辱性告示,也使我联想到了某国家图书馆前“小学生与宠物不得入内”的侮辱性告示——有关“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小学生与宠物不得入内”的侮辱性告示其性质的恶劣程度国人已有结论,在此不多叙。我想与市长阁下探讨的是在“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纳入宪法的今天,“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的行政指令,究竟有多大的合法性?
自东北回到西安后,我用了几天时间寻找查阅了好多法律。结果,我发现,阿城市汽车站那块小木牌上的行政指令,至少从下述六个方面来看都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所谓“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当然包括公民的人身行动完全由自己自由支配。很显然,作为国家公民的法轮功人员,同样具有这种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出门旅行的法轮功人员是步行、还是乘坐交通工具,将完全服从他们的个人意志,而决非行政指令所能干涉的。但遗憾的是,在市长阁下领导下的公共汽车站,偏偏就发生了这种大丢阁下脸面、损毁阿城形象的事情。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乃是近代法治实践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既然这条原则被纳入国家最高大法,就没有不遵守的理由。但是,“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的规定又从哪里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难道法轮功人员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吗?显然绝大部份法轮功人员都是中国公民。既然具有中国国籍的法轮功人员和非法轮功人员都是中国公民,就不能有“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这样的歧视性规定。否则,宪法第33条就只好被阁下扔进阿城市的阴沟里去了。
第三,阁下也许认为,既然自己是堂堂一市之长,就有权利在所辖区域内发号施令。发号施令当然是阁下的权利。但发指示、下号令之前一定要熟读宪法和相关法律,不能做违反法律的事,尤其是不能做践踏宪法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既然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宪法明确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那么,为什么还要在公共汽车站入口处、立上一块与宪法规定明显抵触的警示牌呢?是无知无识、还是明知故犯?而无论是无知无识、还是明知故犯,都与阁下的身分是不相协调的。
第四,也许阁下会说,中央早已作出严打法轮功的指示。不错,中共中央确实多次作过这种指示。但首先中共中央也有出错的时候,甚至是出大错、犯大罪的时候。比如说,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6.4” 大屠杀,都是中共中央作出的决策。但毫无疑问,这些决策都是错误的。虽然中共中央直到现在还不承认其中的有些错误(如“6.4” 大屠杀),但不承认不等于没犯错误,不承认也不等于没有罪行。因而,不要以为凡中央的决策就一定是正确的。再说,即使是中共中央要求严打法轮功,但“严打”不等于“乱打”、不等于“胡来”,毕竟中共中央也在喊“依法治国”、毕竟“依法治国”的原则已经深入民心。既然要依法治国,那么法律禁止的就一定不能做,很自然,作为国家最高大法的宪法所禁止的行为就更不能做了。因此,“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这样明显抵触宪法的荒谬指令,就完全相似于“歪嘴和尚乱念经”的行为了(尽管经文也有可能是错误的)。
第五,也许阁下认为法轮功人员是罪犯,所以应剥夺他们的行动自由权。如果阁下是出于这种动机而作出如此指令的话,那就更加错得不成样子了——
首先,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前,不得被认定为罪犯。
其次,即使是某些法轮功人员犯了罪,他们和共产党员犯了罪从性质上讲是一样的。他们都应依法受到惩处——犯了哪一条法律就按哪一条处理,而不应该象搞群众运动那样,对法轮功人员施以“随心所欲”的惩罚,如不许法轮功人员乘车、就业等,否则,谈何“依法治国”呢?
再次,即使是阁下认定所有法轮功人员都是坏蛋,必须对之进行无情打击,那也应该对所有的坏蛋一视同仁,不应该偏心眼,只对法轮功人员作出“不许进站乘车”的规定,而对贪官污吏、烧杀抢掠之徒就可以网开一面,允许他们进站乘车。难道贪官污吏、烧杀抢掠之徒比法轮功人员更“可爱”些吗?更何况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讲,要“依法治国”就不能容许行政命令的肆意干涉!
第六,撇开前述五方面的错谬不论,一个十分荒唐的情况是,无论法轮功人员、还是非法轮功人员,他们的脸上都没有刻字,在熙熙攘攘的人流中,根本无从识别究竟谁是法轮功人员。在此情况下,“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的规定,从实际效果看,是根本没有什么效率的。既然没有效率,为什么还要立上那样一块牌子呢?我想,答案只有一个:作样子给人看的。说的好听一点,就是蓄意制造所谓的“政绩工程”。——俗话说,“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既然执政党中央下令严打法轮功,甚至论功行赏,那么,为邀功请赏、为加官晋爵,阿城汽车站才会树起那样一块藐视宪法、贻笑天下的木牌子——真是利令智昏呀!
市长阁下,通过前面六条的分析,我想您应该赶快去撤掉那块藐视宪法的牌子了;与此同时,认认真真地准备一份检讨书,到有关方面去请罪,或者将汽车站入口处警示牌上的文字改为:
“法轮功人员和其他国家公民一样都有进站乘车的权利,以前禁止法轮功人员进站乘车的做法是错误的——特此向所有法轮功人员深表歉意。”
也许这样做,既能取得法轮功人员的谅解,还能保住头上乌纱。否则,“依法治国”要动真格的话,阁下的前景似乎就有些不太妙了。
当然,也许你会说,“那牌子不是我立的,指令也不是我下的”。那很好。但同样要赶快撤掉那块牌子,并追究始作俑者的责任。否则,有关方面“怪罪”下来,办你一个“渎职”,你也无话可说!
本来我还想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的相关条文,也搬到这里与阁下理论一番,可又觉得这样弄下去,阁下会很没面子。出于一分尊重,这里就不再罗嗦了。只是希望阁下能把国家宪法当回事,不要束之高阁,甚至将之抛到阿城市的垃圾堆上去了!
最后,我想声明的是,我并非法轮功人员,既没读过《转法轮》,也对气功一类的东西不感兴趣。但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我有权利就触犯宪法的“木牌子”一事,向阁下提出自己的批评和建议(暂不准备提出控告)。希望市长阁下能知错认错、痛改前非,踏踏实实为阿城市的数万人民作出真正光辉的业绩来!
无它,顺颂阁下仕途得意、步步高升!
中国公民:赵常青
2002.8.11.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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